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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17.07.26

证券代码:002382         证券简称:蓝帆医疗        公告编号:2015011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蓝帆医疗”)于2015年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会议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年2月5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2月4日至2015年2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4日15:00至2015年2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一诺路48号蓝帆医疗办公中心第二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文静女士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名,代表股份182,206,7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9195%。

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名,代表股份157,662,7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6928%;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7名,代表股份24,543,9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26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1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24,735,9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3067%。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鉴于股东刘文静女士、李振平先生为激励对象,两位股东回避表决,同时关联股东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帆集团”)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持有127,370,724股股份,表决结果分别如下:

1.0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同意54,835,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同意24,735,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2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种类和数量

同意54,835,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735,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3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同意54,835,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735,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4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条件、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限售规定

同意54,835,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735,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同意54,835,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735,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6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及考核条件

同意54,835,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735,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7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同意54,835,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735,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8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同意54,835,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735,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9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同意54,835,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735,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0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同意54,835,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735,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1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同意54,835,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735,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2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同意54,835,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735,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鉴于股东刘文静女士、李振平先生为激励对象,两位股东回避表决,同时关联股东蓝帆集团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持有127,370,724股股份,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4,835,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735,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

鉴于李振平先生为激励对象,故李振平先生回避表决,同时关联股东蓝帆集团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持有126,797,024股股份,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5,409,6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735,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鉴于股东刘文静女士、李振平先生为激励对象,两位股东回避表决,同时关联股东蓝帆集团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持有127,370,724股股份,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4,835,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735,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股东蓝帆集团、中轩投资有限公司、刘文静女士、李振平先生为关联股东,上述股东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持有157,470,724股股份,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4,735,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2015年度银行授信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206,7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2015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206,7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王蕊律师和靳如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2015年2月6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